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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丙级(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除外)、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省住建厅委托下放事项)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

四、审批对象

勘察设计企业

五、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

(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 [2001]178 号)

(五)《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86 号)

(六)《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17 号)等。

(七)《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八)《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4号令)

(九)《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2号令)

(十)《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十一)《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六、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办理方式

进入“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打印备案表;同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10号窗口。

八、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8、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0、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1、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初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具体要求详见备注,下同),数据备案表1份;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业绩证明材料);

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7、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升级、增项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数据备案表1份;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7、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延续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数据备案表1份;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对;

3、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2、经济类型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4、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变更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七)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

2、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或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注销资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备注:

1、资质申请表具体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及备案表均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所填报的业绩非申请资质单位完成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由承接该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在专业技术人员经历证明中已出具的,不必重复提供):

1)在我省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作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2)在我省甲级、乙级、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作为申请相应行业资质及对应资质等级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4、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5、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即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7、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9、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九、办理程序

(一)收件审核

1 、程序审查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凭证》,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实质审查

1)根据资质规定(参考审批依据)要求进行审核的,符合规定要求即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办公场所、人员、厂房、技术设备是否同申报材料相符:

1、核查符合要求的,勘查人员提出意见返回审批处审核;

2、勘查不符合要求的:

1)需补充材料的,出具《修改意见书》;

2)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的材料完整符合要求,出具《修改意见接收凭证》;

3)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不予许可/转报/备案通知书》,退还申请材料。

(三)领导签批

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签批是否批准(发证)的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如需现场核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建设局窗口

咨询电话:0592-7703878

现场核查联系电话:8122657(市建设局勘察设计处)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市建设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xmjs.gov.cn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十四、流程图